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

人情味2

今天某同事被解僱了,
ceo在下午3點的時候通知他,
職務只到明天.
這可憐的同事並沒有犯任何錯,
也沒收過任何警告信;
只不過不簽不合理的合約
(內容是職責是1月到11月,每年簽約一次)
一個正常的人應該都不會簽吧?
那12月的薪水不給也可以囉?

這ceo很利害,這樣就能省下12月的薪水,
和獎勵金了,呵呵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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